鹰手营子矿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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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鹰手营子矿区是隶属河北省承德市的一个市辖区,位于承德市西南部,地理坐标为东经117°34′35″至117°53′02″,北纬40°28′28″至40°37′24″之间。鹰手营子矿区分布在兴隆县境内,分为两个区域,一个区域以鹰手营子为中心,包括汪家庄镇和马圈等乡,另一个区域是寿王坟镇,两区域相距2.5公里。鹰手营子矿区总面积为148平方公里。总人口6.6万人(2013年),辖4个镇,15个行政村。2013年,鹰手营子矿区地区生产总值277276万元。清初,该地区为清东陵(遵化马兰峪)的风水禁地。乾隆年间,有四户李姓“鹰手”(即放鹰的人)在此猎取山鸡、野兔等作祭品,于每年旧历十一月二十八日送往清东陵,故得名“鹰手营子”。康熙十五年(1676年)属顺天府遵化州,康熙二十七年(1688年)属顺天府东路厅遵化州,乾隆八年(1743年)属遵化直隶州。清末,该地区开禁,逐渐立庄垦殖。